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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头通知解聘,要求我交接工作,我是2007年9月入职,如果交接工作之后可以拿到六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吗?公司口头通知解聘,要求我交接工作,如果交接工作之后可以拿到六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合同纠纷 2019-09-09 22: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陈述的旷工15天,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予以体现,且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1、无论什么原因离职,均有工龄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发放,这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他们想不承认就可以作罢的;
    2、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再准备一份起诉状就行了;仲裁没那么复杂,证据准备的越充分越好;
    3、法律的确有类似的规定——如企业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同意,并报劳动局备案后,可以延迟发放职工工资,但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就是说企业经营困难,需要经职工大会和劳动局双重确认同意后,才可以延迟发放,而且不得超过一个月,并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所以,公司的做法肯定属于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可以要求额外支付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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