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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中保全了被告在协助单位的工程款收入,在执行中协助单位提出异议能吗

房产纠纷 2019-09-12 14: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就工程款的执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是每项工程的大事,只有钱财及时有效的到位,工程才可以按时完成。对于一项工程来说,时间是等不起的,因此要保障好工程款的到位情况,并且减少有关的纠纷。
    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赚钱,都不容易,因此希望能够多加细心且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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