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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位结了婚三年刚刚做了母亲的广州人!我现出现了一些婚姻和房产问题,我不知道要怎样做才可以保护好自己权益,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你们!我在结婚前我妈妈因为我的关系经我现任婆婆的介绍,比市场价格优惠的买了一套房,当时我婆婆的唯一要求就是房子要写我的名字!我妈见房子不错,心想写女儿名字也无所谓,因为女儿还没有结婚,而且是自己出资购买,所以没有多犹豫便分期付款买了,首期给了35万剩下的分20年还款!第二年我便结了婚,房子一直是由我妈妈还的贷款,房产税等有关的也是我妈妈出资的。但是我的房产证是在我婚后办理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我爸爸有了婚外情,我妈妈担心自己的财产,于是她口头承诺说把这个房子给我,让我去装修入住,由于我当时没有钱去装修所以就由我现任婆婆出了15万帮房子装修好了,在由我自己出钱买了所有的家私家电和家里一切用的东西!再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今年,我剖腹产生了个胖男孩,平时比较少见面的两个妈就常常到我家来了,在照顾小孩和产妇方面两个妈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一个是生意人一个是政府工,所以都无法理解对方!我妈妈见到女儿并没有因为自己给了车给了房和生了男孩而过得幸福和舒心,于是我妈反悔了,说这个房子我不给你了,你婆家人根本就瞧不起人,我没有理由白白赔了女儿又丢了房!你们要就拿钱了买吧!好了,现在这房子拿来买卖的话我就不知道应该怎么做了!房子是我的名字,我叶家的女儿李家的媳妇,买卖的资金却是父母,娘家人心想反正也是卖给亲家,亲家就一个孩子也算是卖给女儿了,虽然房子涨了一倍的价格自己又还了两年贷款都不计较了,就按当时买的价钱卖吧!可是我婆家就不这么认为了,他在没有给房款之前就要求说房子买下来之后立马要过户到我公公名下,他说他现在贷款了买这个房子,就必须要改他的名字!按法律讲这样改名我肯定是吃亏的,但是,我想我老公是独生子,写谁的名字到时也是我们的,但前提就是我们不会离婚!是我想的这样吗?我公公贷款买的,如果这期间我夫妻之间也有出钱帮忙去还这贷款的话,这房子与我有什么关系吗?还有就是我的婚姻了,这三年中间,由于我老公出轨我们分居了整整半年,复合后怀孕到生子之后我们基本上是有夫妻名义没有夫妻生活的。他这样对我,加上我公公婆婆对房子名字是这么着急的要求更改,令我非常的没有安全感,我总会认为他们在策划着什么时候叫他儿子和我离婚!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什么条件下可以构成一方不同意签字离婚而另一方可以离婚成功的?希望你们可以帮帮我!非常感谢!说这个房子我不给你了,现在这房子拿来买卖的话我就不知道应该怎么做了!这房子与我有什么关系吗?

离婚 2019-08-28 16: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你的表述中,该房子并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因此你离婚后无权分到该房产的一半。
    (2)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第三者妨碍婚姻罪这一罪名,因此你不能将该征信调查作为证据。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你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请求损害赔偿。
  •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如果房产是在结婚前购买的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果是结婚后购买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夫妻一方房产加另一方名字可以。
    加其它人名字,即过户房产的部分产权给他人。要再办理过户手续。
    可买卖过户或赠予过户。具体如下: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过户的部分房产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转让房产,税费约为过户部分房产的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增值税
    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
    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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