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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宝贝刚出满月,因黄疸去医院检查,做了全面检查身体健康,她出生以来身上长一个血管瘤,在市医院看了给做了两次治疗,第三次去做的时候既然不给做了,说是让去省立医院,在省立医院做了全面检查,查出来有先天性心脏病,有这个病,医院不能给很好的治疗,省立医院说是让家等着死就可以了,市医院耽误了治疗,属于误诊吗,应该负责什么责任。第三次去做的时候既然不给做了,医院不能给很好的治疗,属于误诊吗,应该负责什么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9-18 1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院发生误诊,属于民事上的过失责任,但是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与其他民事过失责任的免除事由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关于医院发生误诊了,哪些情况可以免除院方责任呢?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遭遇医院误诊造成人身利益损害能够请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所以商标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须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须为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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