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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8年发现他有外遇的,虽然他开始不承认,但在后来的交流中,他也明确表示他是喜欢别人了,他不再爱我了,他想离婚。开始,出与对孩子的考虑,我不同意,也努力过,但最后我还是放弃了。离婚协议是他执笔的,在协议中,存款约20万全部归我和孩子,孩子也由我抚养,他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无房屋(婆婆家有一栋2层小楼)。由于工作原因,一直没时间回去办理离婚手续。他也一直没有露过面,孩子一直跟着我,由我一个人抚养。现在他又打来电话,表示不想离了,我明确告诉他:不可能了,我心已死,我只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希望他能面对现实,早点回来办理离婚手续。可他就是避而不见。在这期间,我将我和孩子的户口转来我工作所在地----广东来了(他的仍然在老家)。像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当初签的协议还有效么?他能反悔么?如果反悔,财产又该怎么分割么?他该不该支付孩子这一年多的抚养费呢?如果他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我又该怎么处理呢?(我宫外孕过,已经没有生育能力)他如果一直拖着不见我,我怎么办才能和他离婚?如果能协议离婚,是到当初的结婚登记所在地还是以前的户口所在地?在广东能办理呢?

离婚 2018-08-12 1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不付抚养费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田某要求谭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您孩子只有三个月,未满两周岁,因此如果您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孩子可以由您抚养。您还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育费,抚育费数额可按男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获得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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