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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代表朋友向您咨询几个问题: 我的朋友2007年7月和丈夫结婚,现在加拿大读书,丈夫持有绿卡,她本人持临时签证。但现在她丈夫(在中国境内)提出离婚,主要不是我朋友问题,而是由于他父母挑唆。我想代朋友咨询的问题是: 1、象她们这种情况算不算是涉外离婚?如果算是涉外离婚,应该如何履行诉讼程序? 2、法院传票和文书应该如何送达?送达期限有什么具体规定?因为我朋友的父母也不知道她在国外的具体地址,法院采取“留置送达”让我朋友的父母通知她是否合理,应该怎么办?我朋友的父母是否可以要求法院让她丈夫直接“送达”,因为是他提出离婚的,他又在国外,他也应该有这个义务。3、因为我朋友现在还在上学,还有1年才能毕业,现在离婚不仅影响学业,而且也面临着生活和居住等许多问题,所以她想把离婚时间拖到1年以后,请问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办法拖下去?4、基本就是这样的情况,如果委托您来代理,大致的费用要多少?

离婚 2018-08-12 1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二、  
    1、应提交能够证明身份的有关证件及婚姻证明。对自己提出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2、当事人如不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中国律师或在中国的近亲属代理参加诉讼。授权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应提交中文本)。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应经本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或直接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证明后,方具有效力。  三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涉外因素的离婚。
    1、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办理离婚。
  • 离婚案件,对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及争议是一并处理的,法院是按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的,因此,在立案时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律师建议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
    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自2007年4月1日之后,法院实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如果夫妻双方财产争议数额不足20万元,你就不必为此动脑筋了,因为,对离婚财产争议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法院不在加收财产费了。
    当然,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α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而是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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