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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电话录音能做为证据吗?

仲裁 2019-08-31 20: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公司要证明与你签订有劳动合同,则应当提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公司与别人有合同不等于与你有合同,公司不能提供有你签字的劳动合同,则说明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了。
    工资单是是企业内部人事与财务之间的传票,一般是不盖公章的,只有相关经办人员签字;这是正常的,加盖公章反倒是显得有作假的嫌疑了。另外,公司应当以财务传票的档案资料中的当月全员的工资清单为依据,不能以他的亲戚个人资料为依据。
  •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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