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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1999年进入某企业,但之后5年该单位未缴纳养老等保险金,直到2003年12月才缴纳养老保险.今年(2007年)5月要办退休手续(现在依旧工作于该单位),但因为医疗保险金不足15年,因此需要补交4年.劳动部门说:医疗是从2001年开始缴纳的,可以叫单位补2001~2003年的金额,可是劳动争议办公室的说:超过2年就不能再审理了.另外:前几天咨询了医疗保障窗口,他们说: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补的那4年保险金应该由单位支出11%+5元,个人拿出2%.但他们只负责咨询,不负责受理.

保险纠纷 2018-08-12 1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保险补交规定各个地区不同,依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带齐相关材料去当地医保部门补缴
  • 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要办理补缴的手续不是很复杂,补缴人持《失业证》或《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缴费。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灵活就业的标准缴费,个人缴费比例2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
    具体可以到相关社保办理窗口咨询了解。

  • 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
    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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