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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被侵犯该怎么办?

肖像权 2019-09-17 02: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解答如下:
    1、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就是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均适用监护。
    而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协议确定、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
    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16条: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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