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是昊健药械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在其下属的一个药店就职,由于频繁地更换董事长,我们的养老保险金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公司是96年成立的,有姓任的担任董事长至2002年,在这期间有本店承包人所应付的养老保险金和个人部分全部交到公司,而公司没有交到社保处。到2002--2005年四月由姓苏的担任董事长,其妹也就是本药店承包人一直没有给我们交养老保险金。 2005年四月14日,由于本公司又重新由姓任的接任董事长位,本药店承包人突然宣布要将本药店转让给另一个人,我们认为她有意不给我们交养老保险金,转让药店是假,逃避责任是真,所以都不同意她转让本店,我们要求她清算她应付给我们的养老保险金。她说:“如果谁离开本店,就给谁清算。”我们都决定离开这个店,回到公司,让她清算。由于公司的帐被提到公安局,我们无法找到已交过的凭据,让她出示她已交过的凭据查帐,她以种种理由不与清算,也不让我们上班。现在连公司领导都和他们达成协议,我们向他们反映此事,公司领导也不给解决。到现在我们已经半个多月没有上班。

保险纠纷 2018-08-12 17: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个人账户对账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记录个人查询和对账情况,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异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实和更正。
      建立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是维护参保职工权利的一项措施,它有利于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的监督作用。另外,由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情况,与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直接相关,通过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制度,可以避免和有效解决职工退休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个人账户记录问题发生纠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人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 找到工作的时候你可以将你的社保转过去,转接的时候是需要到原公司以及原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相关转接手续的,具体可以到社保中心咨询了解,以获得更加详细的解答。
  • 社保公司和个人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缴纳,社保承担比例会随着政策法规的变动而调整,具体可以到当地社保中心咨询了解。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
    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泰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