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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十级伤残,营养费多少一天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9-02 20: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十级伤残赔偿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编排如下:
    (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医疗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
    (三)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的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四)交通费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的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指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的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十一)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 受害人在60岁-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十三)直接财产损失费的计算公式
    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受损坏的财产直接损失
    (十四)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公式
    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金额=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 十级伤残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给出了参照依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实践中,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一、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营养费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营养费的确定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生活水平不高,加之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实际情况,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解读:【营养费标准与计算】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解读】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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