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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通过保险公司保全担保,还有风险吗?

保险纠纷 2019-09-01 11: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 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应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仅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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