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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房屋(价值10万)财产纠纷,签订协议一方取得产权,支付另一方5万,逾期不支付则出违约金5万,共10万。现在另一方起诉要10万。

合同纠纷 2018-08-12 2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一)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  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来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在合同法实务中,确定合同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都适用该法律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链接:合同违约免责事由  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需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注意以下问题:  
    (1)不可抗力条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 一般而言,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计算。什么情况下要交房屋租赁违约金。  
    一、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二、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依据合同法规定,对约定过高的的高额违约金如果在法院诉讼中进行处理,可以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即可以要求法院对起居室过高的违约金调整为一般不超过合同总标的30%。
    合同条款中违约金与罚金的性质不同,对于合同中应否约定罚金规定是不同的,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中认定违约金与罚金的性质不同,我国没有罚金的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罚金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应为违约金。
    因此罚金约定过高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同时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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