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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A公司将2009年7月15日—2010年2月28日写字楼各个写字间使用权租给了不同个人,又将2010年3月1日到2011年2月28日的写字间使用权整个租给了B公司 该写字楼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因为装修才停业2个月,从7月15日恢复营业 现在因为消防系统不合格,整个写字楼不得开业,而且开发商A公司逃避责任不予解决,请问 若甲从A公司租了一个写字间,又将该写字间转租给乙,但甲乙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租赁字样,合同内容签的是转让,并且未注明该写字间使用时间段,不过这个时间的起始点是众所周知的事情,那么乙的损失能否得到赔付,该有谁来赔付

房产纠纷 2018-08-13 0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 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涉及到权利义务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签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协议不成立,或者日后一方反悔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所以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比如租赁、雇佣、借贷等等都要签订合同。
  • 租赁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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