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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A公司将2009年7月15日—2010年2月28日写字楼各个写字间使用权租给了不同个人,又将2010年3月1日到2011年2月28日的写字间使用权整个租给了B公司 该写字楼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因为装修才停业2个月,从7月15日恢复营业 现在因为消防系统不合格,整个写字楼不得开业,而且开发商A公司逃避责任不予解决,请问 1.若甲租用了其中一个写字间,现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讨取索赔之类,消防系统不合格当初为何能正常开业,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有责任,现在怎样才是最 解决办法 2.若甲从A公司租了一个写字间,又将该写字间转租给乙,但甲乙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租赁字样,合同内容签的是转让,并且未注明该写字间使用时间段,不过这个时间的起始点是众所周知的事情,那么,乙的损失能否得到赔付,该有谁来赔付

房产纠纷 2018-08-16 06: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 下面就是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主要内容了。违约金是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其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河约定违约金之分。违约金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依其功能划分,违约金可分为两种:
    (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从违约金的产生形式上来看,违约金又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 房屋转租纠纷一般会涉及下面几种情况,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在没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的情况下,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二、租赁合同解除致次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的损失承担问题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入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三、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要求解除问题  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呢?  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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