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以2007年7月21日晚到达深圳市**镇,与之前同事一起到此工作,工作是**大道人行天桥施工管理,工程名称为:**大道新增人行天桥一标段,此项目为“**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其中“**人行天桥”与“**学校人行天桥”两桥分包与一位叫李**的私人老板,我就是在同事的介绍下,为该老板管理机场实验学校人行天桥现场施工,其中我同事戴**为该项目主管,本人工资待遇为3500元/月,待工程完工,依据工程效益给予奖金。当时由于同事介绍,比较了解,故未与该老板签定劳动合同,在10月20日,我与项目主管戴**提出,到月底可能因为我家庭原因,需要辞职,当时主管的意见是到时再说,至11月1日,本人再此提出该问题,同时也向老板李**提出该辞职问题,老板当时的意见是,协助将手头上的事务完善后再走。本人亦尽力将手头的时完善,即使未完全完善的事务亦向主管有了很好的交接。在11月10日下午4点离开工地回家。当时结算工资为11647.85元,除扣伙食费810元,借支5007元,尚有未付工资5830.85元,当时本人将工资细节打印了一份详细工资表交于主管戴**手,并将该数额电话通知老板李**,并得待工程款项下来后给予汇款至本人帐户,之后得到同意后离开工地。本人回家后,大概是11月底,本人接到主管戴**电话,说工地原有施工项目“天桥桩基”有部分出了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并问了一些当时施工情况,了解后,主管认为本人在管理中存在问题。本人因经验不足,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问题,部分工程事故责任亦可能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本人在主管面前亦承认了该点。之后本人提出工资事宜,主管均以我在工作中的失误造成事故,损失约为4-5万元,故本人工资亦不用再提。

交通事故 2018-08-13 03: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今天我去找经理谈了,他不允许我辞职。但我真的想走了。 我想递辞职报告给他,因为法律规定的择业权是30天前通知,30天后可以自行离职了。没有违约金我并不用担心。 现在我怕我递辞职书给他他退回来,那法定的30天还有效吗。
    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我辞不掉该怎么办才好呢?!有什么合法的途径可以顺利辞职吗??? 急死了!
  • 劳动者因为工作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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