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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辩护词有什么格式要求啊!

刑事辩护 2019-09-13 10: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每个具体案件的期限,则要根据案情的需要,或更短期限即可办结,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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