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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1月6日进入公司,开始试用期,按三个月试用期计算,公司应在2月6日和我签约,但实际上至3.20日仍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在我的催促之下才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我发现在劳动时间上有问题,合同上写明,2006年11月6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止,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当时,我就提出,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不足一年,人事告诉我,为了方便老板加薪,为此,不了了知。我想问,我的合同合法吗?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时间最少为一年的啊。另外,保密协议特别的残忍,如果我离职一年内为竞争对手工作,那么一年内的收入归现在公司所有。如果离职,我将给公司一个月工资作赔,如果我被炒,公司同样只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我被炒,公司只赔一个月,这个合理吗?)现在我个人还希望在年底续签合同,不知道能不能给我一些建议。不胜感激~

合同纠纷 2018-08-13 0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一般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琦签订合同。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都是合法的,试用期约定一个月的,也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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