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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爱人因开设赌场罪会判多久

刑事辩护 2019-09-02 1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设赌场罪在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6-25)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 开设赌场,指的是为他人赌博设立赌场,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看来,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赌场是为他人设立赌博场所的行为,其行为恶性比赌博更大,因此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此外,开设赌场的量刑幅度有两档,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但后者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此外,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当然也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这是为了避免一棍子打死的局面,充分区分娱乐活动和开设赌场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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