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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河北唐山XX社会抚养费标准

离婚 2019-09-18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五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经济限制措施。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资源的利用、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并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
    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利用和社会公共投入额外增长的一种补偿。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征收对象有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四种情况。
      黑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交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违反《条例》规定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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