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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火炮厂厂长,我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之前我跟另外合伙人就有共同的书面协议,并签字,办理了营业执照,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擅自在外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其一切后果自负。”我企业中一合伙人因擅自在外搞经营活动,造成他人伤害,经法院判决,赔偿17万余元,但因包装是我厂厂名,终判法院执行时,为了给受害者及时赔偿,强制对我进行了执行。之后我于当事合伙人商谈赔偿责任上的问题,他说与他无关,法庭又没有执行他,此事给我精神及物质上很大的伤害。

综合法律 2018-08-13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法上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但是,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能够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 1、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有可能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如属抽逃出资,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4、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对。
  • 两人合伙经营协议最好的是要明确双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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