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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学校)

损害赔偿 2019-09-13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教师违法犯罪,直接侵害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有的教师致学生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学生可以在公诉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自己或由自己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法院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教师是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造成的学生损害,属于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当然学校也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向该教师追偿。
  •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指对于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后,哪些损失或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只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部分。
    一、、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二、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
    1、医疗费损失;
    2、 误工费损失;
    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4、护理费损失;
    5、交通费损失;
    6、住宿费损失;
    7、残疾赔偿金损失;
    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 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很多,但主要有二种:
      
    (1)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受害方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如基于保险合同、相邻关系、不当得利等也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如果因为对方的侵权损害而使自己产生了不必要的而损失,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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