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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一人抱来一台旧的电脑主机.称是自家用的.他当时留下了自己家的户口本、联系电话。我弟弟以300元的价格收购后,派出所的民警一天来抱走了这台电脑主机,并告之是脏物。几个月之后,检察院以收脏罪起诉我弟弟,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时,偷东西的人也给法官说明,我弟弟不知道这是脏物,(案发后,小偷被关在了看守所,我弟弟从来没有接处过此人),但几天后法院判决书下达.认定收脏罪成立,并处罚金5000元,理由是我弟弟是电脑专业从业人员,应知道这是脏物,在收购的过程中,我们也问过他。是不是他自己的东西,他都说是他家的,因家里换新的才不要这台机器。本案中,另一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检察院签定价格为14400元人民币,我弟弟收购这台电脑主机为3800元人民币,但法院在处罚金时,同为5000元人民币。  请教律师: 1:是不是电脑专业人员这能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 2:对于法院的处理结果是不是公平公证?

刑事辩护 2018-08-13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偷东西所得金额较小属于违法行为  偷窃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盗窃。盗窃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未成年实施一般的盗窃行为也会要受到处罚。但是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而是有一点的人文关怀,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由于其辨认能力还不足,法律免除其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lt;br/lt;br/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偷东西所得金额较大构成犯罪  盗窃的金额达到一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就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阶段,可能被采取刑事拘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盗窃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在此年龄段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最后,如因一时的歪念走上盗窃的歧途,要及时归还赃物,争取获得当事人的谅解,若未报警的,自行和解是最好的。如已经涉嫌盗窃罪的,建议及时的委托刑事辩护律师,这样最大限度地帮未成年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
  • 你好。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因此,你小孩已经触犯盗窃罪,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但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你们应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 1、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六个月后,仍然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被申请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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