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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4月28日从他人手里转兑了一家复印店,使用原名称商标经营至今(我于2008年10月27日应原店主要求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了经营者姓名。注册号为220393600003860)。到2009年3月27日止,为期一年整。因原房主不再续租我房子,我因此搬迁,另租他房。然而,原房主(即原复印店主)仍要开店复印,阻挠不让我摘原租房的店牌,并向我索要现在我使用的原店名称。声称原店名仍归其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应怎样计算?

2018-08-13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你还需要为此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规定按如下:

    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6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6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6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 商标申请过程中能不能使用,是根据商标使用对应的主体来判定的,需要区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


    1、属于商标自愿注册的类型,那么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可以使用,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属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类型,那么在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就不能使用。不过,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及部分药品是强制注册的,其它商品无需强制注册。

  • 商标变更缴纳规费: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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