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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与甲合办了一个厂子,分别出资,没有书面协议,有营业执照;另外,在厂子的旁边,乙又独资办了一个厂子,没有执照;乙又与丙、丁合资办了一个厂子。三个厂子在一起。2006年修高速路需征用三个厂子的土地,乙、丙、丁三人便委托甲负责办理赔偿事宜。甲实际领款65万元,却告诉乙三人领了26万元。四人将这26万元分割后,后发现实际赔偿额,便向甲索要,甲不给。问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综合法律 2018-08-13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某作为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其非法侵占自己经营管理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区别主要表现一下两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  其二,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 您好,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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