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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土地性质转为国有,买卖是否有效

房产纠纷 2019-09-02 1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个人资产指公民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
    二、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
    三、资产转让是改善经营,提高整体资产产出能力的客观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产出能力不仅取决于对资产的合理利用,而且取决于资产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组织,适时地调剂和处理陈旧、老化和报废的资产以及因技术进步和产品、工艺调整而闲置不需用的资产,可以减少资产损失,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资产的总体产出效益。
    四、资产转让的形式分为:
    1、有偿转让。资产作为能够给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特殊财产,只有通过市场,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有偿转让,才能实现其合理的价值补偿。因此,资产的有偿转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转让的基本原则。
    2、无偿划拨。资产的无偿划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资产存量流动的一种特殊现象,一般发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之间,是行政控制下的资产有计划转移。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属于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仍可以实行无偿划拨: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支援新建工业基础,人员或建制变动,设备随着转移的;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 只要无违法行为,买卖双方没有意见纠纷就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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