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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保全由债务人出资的公司财产

债权债务 2019-09-16 11: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的保全的类型有两种,一是代位权,二是撤销权。合同法73条规定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资产来承担,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如果股东、公司高管等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追究股东、公司高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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