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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患肺结核病假规定,如何计算工资

综合法律 2019-08-29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只要认定下来工伤,不需要算病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一)、
    (二)、
    (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短期病假一般指的是员工经过短暂的治疗就可以正常工作的短期病假。
    (1)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中《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按《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50-70%确定。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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