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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本人已经有劳动仲裁判决书(结果为事实劳动关系),案件8月25日受理,9月20日开庭,但如果被诉人不执行怎办? 1。本人如向法院申请执行,需交费否?大概多少时间可以执行?如果被诉人转移注册资金等有关资金逃避执行如何是好? 2。如果本人不服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起诉,多少日内可开庭? 3。判决书称:“由于申诉人每月5日领取上个月的工资,应当知道被诉人是否足额支付工资,因此申诉人与被诉人因工资支付的争议时效起点定为从申诉人每月领取工资时计算起,” 不支持我要求支付的由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30日的每日累计加班的工资。

仲裁 2018-08-13 1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那么,如果有异议呢,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
  • 劳动仲裁后,如果双方没有在法定的期限,也就是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生效,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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