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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离婚诉讼二审不服怎么办?

离婚 2019-09-16 0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特殊情况,通常会判决离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诉讼离婚大多数都会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起诉费怎么交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的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至50元。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为满足家庭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是购房产生的债务,而婚前购买的房子等婚后共同使用但房产还是属于一方的不属于共同财产,通俗来讲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就是共同债务而一方名字的就不属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方式:夫妻离婚,首先涉及人身关系,如有财产的,亦涉及财产关系;再有财产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分割共有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能够及时清偿共同债务的,借款问题也就得以解决。如果在离婚后清偿的,则需在诉讼过程中处理共同债务的分担清偿问题。《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要处理好共同债务问题。
    (1)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清偿问题。在婚姻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同时,仅就原告与被告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处理,并不判令原告和被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因为离婚与债务时两个法律关系,离婚诉讼只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和被告内部之间的分担问题,并不解决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债务纠纷,即使债权人提起借贷纠纷诉讼,也不能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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