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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使用简易程序起诉书到达后几日开庭

综合法律 2019-09-11 14: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追讨起诉的,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
    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
    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6条)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

  • 1、法律对开庭时间没有规定,具体要看案情和法院案件情况而确定,法律对什么时候审结有相关的规定;  
    2、如果案情复杂,则普通程度审理(由法官、审判长以及陪审员三人审理),一般是六个月结案;  
    3、如果案情简单,则是简易程序(一位法官审理),一般是三个月审结;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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