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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项烧制技术的发明,已经使用了多年,但一直都没有申请专利,现在发现该项技术已经被某公司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号。我是否可以提出该公司的专利无效呢?申请专利无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2018-08-13 12: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专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授予条件: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不同的。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以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我国专利法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还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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