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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近几年经常不回家,也不知道在外面做什么,前几天我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说他被人起诉,欠款100多万,忍无可忍,我提出了离婚,他也同意了,当晚就起草了离婚协议,房屋以及所有财产归我,他拿走部分现金,正准备去办理产权变更,把他的名字从中去掉。但是现在我不放心的就是:1、我们家只有一套住房,房产证上面是我们一家三口的名字,离婚产权变更后,后法院还会强制执行我的房子吗?毕竟是人家起诉在前。2、他欠下的债务离婚后我有义务偿还吗?可以肯定的是,他在外的欠款家里丝毫不知道,也没见他给过家里一分钱。

离婚 2018-08-13 1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或是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即使没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也可;
    2、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婚内获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你可主张平均分割;
    3、若能证明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其少分,同时可向对方主张过错赔偿;
    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若孩子大于两周岁,则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标准;
    5、未抚养孩子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为其收入的20—30%。
  • 你好,原则上,夫妻期间欠下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该债务作出处理,所有债务都归男方,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女方主张债权,因为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男女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男方死亡后,债权人有权就原夫妻共同债务向女方主张权利。
    女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男方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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