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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刑期过半,刑期中包含减刑的时间吗

刑事辩护 2019-09-04 15: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假释担保人的条件如下: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被担保人无力赔偿的,由保证人进行赔偿。
  • 减刑申请应该由谁提出
    1、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 刑法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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