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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能代替房屋出租证明吗

合同纠纷 2019-09-07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是:  
    (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填写《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并提验有关证件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租赁登记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证》。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答:
    (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状况。
    (2)房屋的概况。
    (3)房屋的用途。
    (4)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转租的约定。
    (10)违约的情形以及违约金的标准或计算方法。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合同的生效。另此,还要以约定添附物的处理、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送达与通知等。
  • 小产权房本身属于没有产权(所有权)。签租赁合同,对买房人没保障:租赁合同时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只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房屋拆除,相关补偿是针对原产权人,因为你只是租赁,只能找出租人要求补偿。小产权房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产权属于房产所在地集体或者村里。尽量不要买小产权房,风险太大。
  •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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