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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XX职工休假期间死亡如何计算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9-16 1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基本年限)。  
    (2)死亡赔偿金的调整:  A.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B.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①死亡赔偿金的城乡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②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  ③死亡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间接赔偿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法院不予分割。  ④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 濒临破产的单位职工讨薪:可以找单位协商要求结清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可见,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能启动。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
    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可以视为职工自行放弃年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会因提供不出已安排职工休假的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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