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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日早上7点30在某公司/注塑车间,杨某(女)与毛某(女)合伙殴打卫某(女),杨某并用工作时使用的手术刀划伤卫某右脸部,致使卫某脸部出现毁容性伤痕,刀口长5.2厘米(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时尺量确认),送至医院逢合五针,伤口愈合后疤痕也将永远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生命健康权。随后卫某的家属报警,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事件始末并将杨某、毛某实行刑拘,毛某拘留半天释放。伤害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国刑法,构成持刀故意伤人罪,事发当晚已被当地派出所移送至奉贤区中心进行刑事拘押。 6月3日被伤害者卫某接到当地派出所消息,说近期法医将对卫某脸部的刀伤进行鉴定,如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程度,杨某将依法被判刑。我想请教的问题如下:1、被伤害人卫某脸部刀伤若被鉴定为轻伤等级的话,那伤害人杨某是不是得赔偿被伤害人卫某误工费、医疗费(包含伤口愈合后再次去医院做面部整容费用)、精神抚慰费等费用?2、被伤害人卫某脸部刀伤若被鉴定为轻伤等级话,那伤害人杨某应赔偿被伤害人卫某多少费用? 3、被伤害人卫某脸部刀伤若被鉴定为轻伤等级的话,那伤害人杨某会被判刑多长时间? 4、如被伤害人卫某被鉴定为轻伤等级以下的话,那被伤害人卫某会获得多少赔偿? 5、在被伤害人卫某脸部刀伤鉴定后多长时间司法部门会责令伤害人杨某对被伤害人卫某进行赔偿?是一次性赔偿吗? 请资深律师们不吝赐教,敝人将感激万分。

综合法律 2018-08-13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轻伤还是重伤需要通过伤情鉴定,以鉴定的结果为准:
      
    (1)如果最后经鉴定为轻伤,你自首+积极赔偿对方谅解的,有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
      
    (2)如果经鉴定是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范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谅解,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你好、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你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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