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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输水导致死亡应该怎样赔偿

医疗纠纷 2019-08-30 15: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由于事故性质不同,导致赔偿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赔偿的结果当然也就不同。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处理。
    但国务院于2002年公布了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大致相同,但仍存在差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而《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对此却有明确规定。这既保护了弱势群体——患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从2010年7月1日起,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规定:“尸检所需的费用包括:尸检费、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相关的医疗事故尸检费用由谁承担、承担多少,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而确定的。
    ” 尸检所需的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这些费用由医院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也就是说,根据鉴定结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尸检费用会有两种不同的承担方式。
    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尸体检验相关的费用由医疗单位全部承担,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单位不用承担任何与尸检有关的费用;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只承担其中的尸检费,而其他的费用,如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则由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单位承担。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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