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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租地合同上没写违约金要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9-07 01: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 经济补偿金一般用于劳动人事合同中,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人民币。
    违约金一般用于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按照违约条款向另一方支付的人民币,也可以用物品等代替。
    赔偿金一般用于人身伤害事件中,比如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责任方依法对被伤害方支付的人民币。
  •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另外合同法解释二还有规定,条文如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签订租地合同应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租赁双方名称,是个人的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
    2、合同事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合同到期时间或条件。
    3、合同价格:即租约价格,如何计算。
    4、支付办法:何时支付,每次支付多少;是否允许延期支付,延期超过某个时期如何处理。
    5、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在租约生效时提供什么样的土地文件、证明等;比如在租期期间要为乙方提供什么方便(水电、本地关系协调等等);按时交纳租金,负责出资建厂房等等。看你们的具体约定和需要,按照双方约定写入。
    6、违约事项和违约金:这一条十分重要,如果甲方或乙方未完成某一项义务,违约机制是什么。与其在违约发生以后扯皮,不如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把丑话说在前面。
    7、合同中止和终止机制。
    8、未约定事项的处理办法:由于签订合同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性,因此最好约定一个对于未尽事项的处理办法
    9、其他事项。合同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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