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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的。 我今年52岁。我于1999年从一个国有企业调到另一个国有企业,在原来的企业曾经签订的无固定劳动合同,在现在的企业签订的10年的劳动合同。与现在企业的合同到2009年就到期了,届时我将54岁。但到期的时候我与现在企业的劳动合同年限也够10年了。 那么我这种情况,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可以要求续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中的 “应当”是不是也可以理解成企业可以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届时我要求续签固定合同,企业应当,但不再续签是不是合理?因为应当这个词不是强制性的,对么? 如果企业到合同到期的时候通知我不再续签,我能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08-13 15: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3种,分别是: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这种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订立这种合同的职工一般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从事生产(工作),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如果出现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也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约定为合同终止而达成的协议。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是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而不是约定确定的期限。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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