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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法营运出交通事故是否有赔偿?

交通事故 2019-09-14 16: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此,起诉时注意法院的选择,因为不同地区的赔付标准是不一样的。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丧葬费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死亡赔偿金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解答如下:
    一、造成当事人损害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造成第三人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要赔多少,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一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以及受损情况综合判断,最后可能会赔偿以下15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营养费可以和医药费用一起主张,至于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每个地区不一样,有的法院还是按30或者50一天的标准计算,有的是按伤残等级计算一个范围,法律规定只是说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一般都是只主张,至于赔多少法院说了算。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的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赔多少,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你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一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以及受损情况综合判断。
    是否构成犯罪,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需要看事故造成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来加以判断,但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肇事方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认罪态度好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判处缓刑,不会坐牢。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被判缓刑,法官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综合而判决的。 在事故中,绝大多数的争议和纠纷都源于赔偿问题,但是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种,双方和解、调解、诉讼等,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的,需要对起诉地点(即法院管辖权)加以注重,因为不同的起诉地点赔偿的标准会不一样,所以起诉地点直接影响了赔偿。
    另外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需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即原被告双方的必要信息,比如:姓名、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址等必要信息,还需要写明原告具体的请求事项,以及原告基于什么样的事实理由可要求被告赔偿。
    起诉的时候证据很关键,所以要尽可能的准备相关的损失凭证、证明材料等。 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的“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也是微信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罪一般指出租车、公交、摩的及三轮车车辆在未取得营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营运活动而承受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认定非法营运可以分为三部分来理解:  
    一、道路运输经营:  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二、客运: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货运: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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