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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想询问下:现在我和妻子感情不合,分居半年了,孩子八个月大,现准备离婚,结婚证书现在在女方家,她就等我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曾和她说过,但她提出过份要求:五万元青春损失费,家用电器当时我出三万五礼金给她,她买的电器都搬回去了,就称下2个空调,一个电脑在我这,她提出要将这些也拿走,还要我一次性给予孩子18岁经济补偿!!她还想到要更改孩子姓名,现在孩子户口被她当时迁回去了,改孩子姓名她能随意改?需要通过我吗?还要孩子和我断绝关系!这些无稽之谈所以协议不成!要是我起诉得准备哪些东西呢,她住上海浦东新区,我住普陀!孩子是去年9月30号生的,我什么时候能上诉,我这些情况法院会怎么盼?要是她不要我抚养费也不给我看孩子,法院会同意吗,谢谢律师了

离婚 2018-08-13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而非分居多长时间。
    分居半年,很难认定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这不是绝对的。
    当然了,分居满二年以上者,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法律链接:《婚姻法》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协议离婚的,可以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离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抚养费;也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见:
    1、《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你好,协议离婚是比较简便而且容易处理的办法,建议优先考虑;如果确有必要,感情确实破裂,那么走诉讼途径是下一步办法,您可以将具体情况和安排意愿告诉我,为你逐步解答,如果你觉得必要,建议去聘请律师为您代理,因为这个问题处理方式比较复杂,而且对后期的影响、风险都比较大,有律师的话,能够让你更好、更高效地保障你的权利,毕竟你的权益更需要保障。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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