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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08年4月发生的案件能否适用这个规定?

刑事辩护 2018-08-13 1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罚规定: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处理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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