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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可代执行的有哪些?

案件执行 2019-09-18 05: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 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 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 1、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针对被执行人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时,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很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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