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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之前有咨询过您律师:您好!谢谢你之前对我的解答! 我是12月18日咨询您有关房地产问题的那个朋友,我就之前那个问题再次与开发商交涉,该工程部,竟然声称,他们的设计方案是在签合同之前就定稿的,是打印合同的时候出的差错。我听到这个地方心理大喜,您听听我的想法,看是不是这个样子的。既然开发商之前设计方案已经确定,却在合同上出售与设计方案不同的房子,我是否就可以就这一点就告对方诈欺??? 虽然,工程部声称是打印合同的时候的失误,不过是不是失误,或者就是失误,他们都必须对这个所谓的“失误”负起法律责任,是吗? 我是否可以告对方诈欺?如果可以的话,应该要求索赔多少? 以下是罗和新律师的解答 所谓欺诈,就是采用隐瞒事实的真相的办法,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从本质上来看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违约责任。对方违约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就是赔偿因为违约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的违约导致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我现在想咨询的是,我能够要求对方赔偿多少损失呢?这个要怎么界定呢?依据哪条法律呢?

合同纠纷 2018-08-13 1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三、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四、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对方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你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对方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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