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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交通事故,造成右小腿截肢,怎样理赔?

交通事故 2019-09-08 1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发生汽车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准备的材料:双方责任明确,需双方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或标识即可到快处中心办理;人伤需提供伤者的医药费收据、病历、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伤者的工资证明及陪护证明等资料。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会有所不同,但理赔的基本步骤大部分还是相同的,基本流程包括有: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迅速报案: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 48 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
    定损修理: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单位职工工作期间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从《侵权责任法》中找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你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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