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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多少

刑事辩护 2019-09-11 12: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毁损财物的,一般经过公安机关的处理,首先都会适用调解程序,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协议的,才不会给予违法人行政处罚,调解不成的,或者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才会给予行政处罚。按照这个情况,如果调解没有达到目的,侵害人是有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如果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影响比较大。
    但是一般来说,100元左右的损失,还是会对其直接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最长也就是拘留15天。合并处罚不可以超过20天。 还有,具体的罚款数额,主要是损毁财物的行为到达一定的数额,行政处罚会和刑法处罚产生重合,损坏人有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毁坏财物罪,但是也是需要一定的数额的,这个数额是各地的司法机关按照当地情况定的。
    但是一般至少上千。在这个刑法处罚的数额之下的损坏财物的行为才是行政处罚的范围。你给出的情况,构成可以对侵害人行政拘留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

  •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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