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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你们办理吗

综合法律 2019-09-05 16: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 合伙企业变更需要注意:合伙企业中的转让财产份额,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类似,也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对此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如何办理: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的申请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  正式申请登记申请的材料目录包括: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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