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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没有公证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2019-09-17 01: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看债务人在转让的时候同新债务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要求新债务人共同履行合同的那么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应当共同履行债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债务完全转让给新债务人,那么原债务人就不用对债务在承担责任了因此还是要按照三方的转让协议来具体确定
  • 如果你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你原土地使用权年限内进行转让 ,但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3)交清地价款或有关的税费;
    (4)除地价款和上缴的税、费外,在该幅土地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另外,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需具备实际的购买能力和经营条件;转让合同必须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应经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 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已民事行为,正常情况下,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可以生效,根本不必公证。
    除非双方共同决定采用公证的方式,并且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或见证才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必须公证或见证了。
    比如,一些大型的项目、合同出于形式等原因考虑,可能会采取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方式签署。就合同关系而言,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中,公证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就是《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土地的转让是不动产的转让,转让时需要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也不是一律都有效的,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下,效力是有瑕疵的。有些土地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有些是效力待定的。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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