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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合同已货期,但是房东保证金不退

合同纠纷 2019-09-12 21: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房东不退给房租有两种情况:  
    一、有签署租赁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未签署合同或者合同没有写明的,一般这种情况按照市场默认原则处理。  
    1、租客提前退房,房东有权力不退还押金以及租金;这种情况,租客还可与房东协商处理,主动权在房东手中;  
    2、若房东违约,提前收回房子的,房东必须退还租金和押金,特殊情况还得给租客违约金;如房东不退,可以起诉房东。
  • 如果已与房东有租房合同,对于房屋可能被拆迁的信息,房东应该告知承租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合同的签订,关系到承租者的利益,并且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不允许进行出租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三)租赁房屋”。
  • 设备租赁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
      设备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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